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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市政府外办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此,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地址:中山东二路9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外办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市政府外办的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2.各职能部门工作所依据的可以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有关职能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办理时限;
  4.外国驻沪领事机构;
  5.境外驻沪新闻机构;
  6.国际友好城市及相关的驻沪办事处;
  7.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信息;
  8.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办理;
  9.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
  10.外国专家证办理;
  11.领事认证;
  12.对外表彰;
  13.对外合作与交流;
  14.行政监督及投诉途径,处理办法;
  15.公众关心的其他重要涉外事项。
  具体可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目录》。
  以上政府信息,市政府外办主动发布形式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
  *其它形式。
  市政府外办将及时公开以上政府信息,最迟不超过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条例》和《规定》,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根据掌握该信息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信息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和《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直接与市政府外办信息中心联系。
  
  2.受理部门

  市政府外办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
  市政府外办信息中心
  电话:0086–21–22161222
  传真:0086–21–62552761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418号
  邮政编码:200040
  电子邮件:sfacc@online.sh.cn
  
  3.申请步骤

  1)填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可从网上下载(http://www.shfao.gov.cn),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外办信息中心索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2)交表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将申请表交至受理机构。若采用邮寄方式,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登记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申请人领取《收件回执》。
  4)书面答复除可以当场答复的以外,本机关将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5)提供信息答复可以提供信息的,如可以当场提供,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申请人所需信息;不能当场提供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l 5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
  6)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受理机关可向申请人发出延长答复期限通知书,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收费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按规定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免除收费。

  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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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外办信息公开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市政府外办监督部门投诉。
  市政府外办监督电话:0086–21–22161533、22161255
  地址:南京西路1418号
  邮编:200040
  也可向专门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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