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AC2102000-2004-005 发布机构:市外办
产生日期:1989-2-17
内容描述:各领事馆的公用或私用自行车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的事宜
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自1989年起,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公用或私用自行车,必须在每年的2月1至3月31日期限内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请各总领馆迳自携带有关车辆的“上海市自行车行驶证”前往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地址:延安西路358号,电话:62489953)填写“车船使用税免税申报表”,并领取该局发给的免税标志。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于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