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关于领馆人员离任前不需注销多次签证的通知
 

  索取号:AC2102000-2004-007    发布机构:市外办    产生日期:1989-4-4

    内容描述:持有上海外办颁发的多次有效签证人员离任前不需注销多次签证的规定

  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今后对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的多次有效签证人员,在他们任职期满离华前,不需将护照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注销其多次签证。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于上海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 印】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版权所有
沪ICP备
0501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