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关于对外国驻沪领馆、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
 

  索取号:AC2102000-2004-015     发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产生日期:1987-04-18

    内容描述: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免税人员及税种方面的意见

    一、本市各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和本市情况在市内征收的地方性直接捐税,均不得向外国驻沪领馆、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课征(外国领馆中方雇员及私人服务人员除外)。
  二、对向领馆及其人员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服务费中的间接税(但不得单独列出)、对领事人员在公务范围外私人收入所课的捐税、对领事人员在沪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等仍应收取。
  三、各部门向外国领馆征收各类费用,必须事先弄清征免范围,以免造成被动;在征收特定服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前,必须事先商财政局、市政府外办同意后,方可对外开征。
  四、各主管部门在制订征收地方性直接捐税办法时,应列明外国驻沪领馆予以免纳的条文。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 印】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版权所有
沪ICP备
0501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