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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新任驻沪记者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及采访工作指南
 

  申请办理外国记者证等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年1月19日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闻文化处对新任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上海记者申请办理外国记者证等相关手续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介绍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来沪常驻的外国记者须在抵达上海后7个工作日内,持派遣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护照到上海市外办(南京西路1418号;Tel:62158269;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30)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须交6张近期免冠护照照片,填写一式两份的外国记者申领记者证登记表。上海市外办在受理注册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外国记者证。
  二、外国驻沪记者到任后应尽快持新闻机构证、护照、备二寸照片两张去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入境健康评估手续(哈密路1701号;预约电话:6268760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00,13:30—15:30,需空腹),3个工作日后领取有关健康证明书。
  三、外国常驻记者领取外国记者证后应尽快持上海市外办新闻文化处公函及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护照原件、复印件去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福州路185号西小门四号窗口;Tel:2402338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1:30)办理刻制驻沪新闻机构公章手续。
  四、外国驻沪记者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吴淞路333号;Tel:63576666)申办居留手续(需5个工作日)。申办居留手续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上海市外办新闻文化处的证明函件;
  2.申请人所在的驻沪外国新闻机构出具的申请书(需盖有新闻机构公章);
  3.外国记者证及其复印件;
  4.外国新闻机构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护照;
  6.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7.由住宿的饭店或住宿地警署〔派出所〕出具的住宿证明(若借租他人房屋、须于24小时内向警署或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8.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半身证件照片;
  9.申请人的简历。
  如果驻沪外国记者的随行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同时办理居留手续,则还需提交:
  1.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结婚公证书复印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2.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3.配偶或子女的健康证明书(16周岁以下的子女除外);
  4.配偶或子女的住宿证明;
  5.配偶或子女的二寸近期免冠半身证件照片各两张。
  五、外国驻沪记者到任后,应在每月七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建国中路31号国信商务大厦西辅楼7 F TEL:6445-9814内线7043)办理上一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首次申报时应携带护照、新闻机构证(复印件)、外国记者证、外国人居留证及所代表的新闻机构出具的本人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的其它所得)证明等文件资料,由征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确定有关征税事宜。
  六、外国驻沪记者进口办公、生活用品、交通工具和采访器材等,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持护照、记者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人居留证向上海海关(金陵西路28号TEL:6387-7422办公时间周-至周五AM8:45-11:30 PM 1:15-4:30需3个工作日)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七、进口自用汽车,须向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中山北一路1101号TEL:6516-8168内线54570周一至周五AM 8:30-11:30 PM 1:30-16:00)办理进口车辆登记和申领牌照手续。
  八、外国驻沪记者聘用本地人员担任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应向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黄浦路50号,TEL:6306-5566,办公时间AM 9:00-11:30 PM1:00-5:00)提出,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聘用外籍工作人员应向上海市外办提出申请。
  九、外国驻沪记者离任须在离任前30天向上海市外办新闻文化处递交由其所代表的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离任通知书,并:
  1、前往上海市外办交还外国记者证;
  2、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交还外国人居留证。
  
  采访工作
  一、根据《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外办依法保障外国常驻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外国常驻记者在沪的采访工作提供方便。如外国常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向上海市外办新闻文化处寻求协助(南京西路1418号;Tel:62562522;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30)。
  二、外国常驻上海的新闻机构如需要卫星传送服务,可与上海市广电技术中心联系(南京西路651号;Tel:56035330)。
  三、外国常驻记者在沪采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四、外国常驻记者在沪进行采访,可直接与上海市境内的被采访人或被采访单位进行联系,向其提出采访申请。如被采访人或被采访单位同意接受采访,外国常驻记者即可对其进行采访。
  五、外国常驻记者如需前往上海市以外地区进行采访,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同意,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安排、提供协助。
  六、外国常驻记者如需采访上海市的领导人,应当向上海市外办提出申请,并提供采访提纲。上海市外办将协助联系采访安排。
  七、外国常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当尊重事实进行报道;应当尊重被采访人和被采访单位的权利和尊严。如果因报道失实或断章取义而对被采访人或被采访单位产生不良影响或权利上的损害,外国记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指南》于二○○三年修订,由上海市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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