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各国因公签证要求 >> 稿件
日本国(东京)
2010年7月8日 09:30
 

  一、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

  二、短期签证所需申请材料:

  1、一表(中文填写)、一照。

  2、邀请方提供(均需原件):

  (1)入国理由(邀请人栏目中须写明该单位名称、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并盖公司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章);

  (2)查证申请人名簿,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性别,工作单位,职务;

  (3)滞在日程表,内容包括:A.进入日本至出日本的每天日程;B.每日具体活动内容、担当姓名、部门、电话;C.住宿地址及电话。

  3、合资企业,需提供:

  (1)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外资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如赴日培训团组,另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详细培训计划书。

  5、赴日参加国际会议,如在会议上作发言,需附发言材料及有关会议介绍。

  6、材料有效期:所有材料均为三个月(自制作之日起算)。

  注:凡以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任出访团团长的团组可免日方材料,签证表等中方材料仍要提供,另须由出访团组制作一份“详细访日安排计划”(用单位信笺纸,中文打印,内容可参照日方的滞在日程表样式)。

  三、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所需申请材料:

  1、一表(中文填写)、一照。

  2、提供“在留资格认定书”一正一副(正件订在护照的签证页背面上,副件订在签证表前)。

  3、研修引受保证书。

  4、劳务团组须提供:户口复印件、派遣单位在职证明、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如领馆有特殊要求需补充在职证明、合同书、结婚公证书及护照复印件。

  四、赴日探亲、另需提供配偶的在职证明、合同书、结婚证书及护照复印件。

  五、持因私护照申办日本“研修”签证的人员,如户籍所在地与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还需提供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

  六、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七、短期签证领馆一般发给三个月有效,停留十五天或九十天的一次入境签证。

  八、持联程机票,72小时内不出机场,可免办签证。但如借过境之便入境办事,应事先办妥入境签证,否则将被阻止出机场。

  九、商务签证一年多次申办要求:

  1、申请人有访日经历;

  2、填写多次申请理由书(可至签证处领取),单位盖章;

  3、其它要求同短期。

  十、有关要求:

  1、申请签证材料必须严格按要求提供,不合格材料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发签证。

  2、材料整理顺序:(1)签证表(按照会人员顺序)(2)中方资料: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书”,劳务团组的“户口本”、派遣单位“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3)日方资料:入国理由、查证申请人名簿、滞在日程表、“培训计划”或“合同”等。最后请用“回形针”将材料夹好。

  3、凡由中央部、委在沪单位申办在外省市工作人员的签证时,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送领馆用)。   

  注:自2007年11月20日起,申请进入日本国境的外国人在接受入境审查时,必须提供指纹和面部照片,并接受入境审查官的面试。此规定亦适用于已经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再入境。若拒绝提供指纹或面部照片,将不被允许入境,并被命令离开日本,该命令下达后将不可更改。免留指纹和面部照片的人员包括:1、特别永住者;2、未满16周岁的人员;3、进行“外交”或“公务”在留资格活动的人员(指获得“外交”“公务”类别签证者。其他人员即使持外交、公务护照,如不属于日本中央政府邀请、未获得“外交”、“公务”类别签证者,也要提供指纹和面部照片)。4、由日本行政机构首长邀请的来日人员。5、按法务省政令,符合第(3)项或第(4)项的准身份入境人员。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