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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
 

  一、申请短期公务和商务签证所需材料:

  1、所需时间:短期7个工作日以上,长期2个月以上,工作日不够领馆不予受理。
  2、二表(英文或法文填写,字迹必须工整清晰,持公务(因公)普通护照人员在填写表中护照种类一栏时,应选择other documents,并注明是passort for public affairs)、二照(二寸近期彩照、红底或深色背景的照片将不被接受)。

  3、护照复印件。

  4、派遣单位的出差证明(中、英文各一份,单位信笺纸中、英文打印,可参照护照签证处的出差证明样式,但还须注明派遣单位的地址、电话/传真号、访问目的、出访人员的职务、及保证按时回国等内容)。

  5、派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派遣单位为机关或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该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其译文(加盖单位公章)。

  6、邀请函原件(须写明逗留期限、目的和行程安排,需有邀请方签字和盖章)。

  7、经济担保证明(如邀请方承担,在邀请函中注明;如中方承担,可与出差证明一并打印)。

  8、由邀请方或派遣单位出具的已购买的英文医疗保险证明原件(境外医疗保险超过30万人民币,姓名也须用拼音),出访时须随身携带此英文保单原件。

  9、一旦获得签证同意,若领馆要求出示中卢往返机票,往返日期必须确认。

  请在机票上注明:不许转让、不许更改行程、不许补偿,即英文:non-end,non-rer,non-refund,如果机票不符合上述要求,领馆有权拒签。

  10、同时申办几个申根国家签证,须提供所有国家邀请函(邀请函出访时间须依次衔接),并在签证表上填写所有申请签证国家的起止时间,派遣单位的出差证明、经济担保证明上也要写明所有国名和每个国家停留起止时间。

  注:上述3至9项文件均须再提供一份复印件,送签材料也请按上述序号依次排放整理。

  二、申请工作签证所需材料:

  1、三表(英文或法文填写,字迹必须工整清晰,持公务(因公)普通护照人员在填写表中护照种类一栏时,应选择other documents,并注明是passort for public affairs)、三照(二寸近期彩照、红底或深色背景的照片将不被接受)。

  2、护照复印件(整本护照都需复印)。

  3、出生公证书,在上面注明父母的姓名,须译成英文或法文,并经过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卢森堡领事馆认证。

  1、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有效期三个月),须译成英文或法文,并经过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卢森堡领事馆认证。

  2、卢森堡劳动部批准的工作许可证原件。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教育文凭,并经过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卢森堡领事馆认证;申请人的个人简历和原雇主的评语,并译成英文或法文。

  4、在职工作公证书,需要翻译成英文或法文,并经过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卢森堡领事馆认证。

  5、居住在卢森堡的雇主身份证和居住证,若申请人和雇主系亲属关系,须出示亲属关系公证书。

  注:上述2至8项文件均须再提供二份复印件,送签材料也请按上述序号依次排放整理。

  三、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也有权要求提供经过翻译的材料。

  四、领馆每周五不受理签证。

  五、24小时不出机场免办签证,否则,应办理过境签证。

  六、签证费:

签证费

公务和商务签证

工作签证

630/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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