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2月21日起,拉脱维亚成为申根成员国。
一、所需时间:15个工作日。
二、一表(须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表中护照种类一栏,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必须选择“others”,然后填“PASSPORT FOR PUBLIC
AFFAIRS”;转机城市一栏,所填城市须与机票订单一致;填表地点须写“BEIJING”;填表日期为实际送签使馆时间,可先不填)、一照。
三、邀请信原件(须拉脱维亚内务部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批准)。
四、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派遣单位公章)并翻译成英文。
五、派遣单位出差证明(单位信笺纸打印,可参照护照签证处的出差证明样式,另须注明派遣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出访人员的职位薪水及在公司的工作时间等内容)。
六、有效的旅游健康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全程最低保额为3万欧元,旅行全程有效,保证承担紧急医疗治疗费用,及访问者因医疗原因返回永久居住国或发生死亡造成的费用),保单原件使馆会退回,出访时请随身携带出境。
七、护照复印件(护照资料页及有签证页均须复印)。
八、护照至少需有2页空白签证页。
九、机票复印件。
十、户口薄复印件。
十一、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使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十三、过境须申办签证。
注:拉脱维亚使馆将视出访人员本人情况要求面试。需带好本人户口簿原件。面试前需提前预约。使馆对外接待时间为每周一至四早晨9:30--11:30。 拉脱维亚新的《外国人医疗保险条例》:
一、本条例规定外国公民何时可不持医疗保险进入拉脱维亚国境并居留,及其购买并享受医疗保险服务办法。
二、不买医疗保险即可进入拉境并居留的外国人包括:
1、持外交或公务护照者; 2、持有拉外交或公务签证者; 3、访拉或者在拉过境的外国正式代表团成员; 4、与拉签署相互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国家公民; 5、持有拉长期居留许可证者; 6、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在拉从事公务的外国军事人员; 7、已被开除船籍并正在返回原住国的海员。
三、医疗保险应由拉官方认可并授权的机关发出,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符合本条例第四、五条要求。
四、所购医疗保险至少应提供以下支出:
1、紧急医疗救助费; 2、慢性疾病恶化时的治疗费; 3、将患者送往相关医疗机构的交通费; 4、病重或死亡时送回原住国的交通费。
五、投保最低责任金不得少于以下数额:治疗支出15000拉特;病重时回国交通费15000拉特;死亡后遗体运回国交通费15000拉特。
六、医保期限不得短于在拉逗留期限。
七、医保期限如短于逗留期限,需延长或重购医疗保险。
八、投保人应在接受治疗时出示保险证明,方能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服务。
九、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及领事代表机构、边防及移民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外国人购买医疗保险情况。
十、拉边防不再检查2003年5月1日后获得拉签证的外国人保险。
十一、拉边防仅在入境时作为特例检查外国人医保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