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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国(哥本哈根)
 

  一、所需时间:领馆收到邀请函确认件后5个工作日。

  二、短期(90天以下):一表(一份签证表由一正表和一副表组成,共三张六页,须打印,不可修改,表中所有项目须填全,不能空,不能划斜杠;凡“已婚”者,37栏-42栏须回答;45栏处须加填邮编)、一照(白底照片,尺寸35mm*45mm)。

  三、长期(90天以上):二表(一份签证表共三张六页,不同于短期表,须打印),二照(照片尺寸35mm*45mm)。

  四、邀请函(函上须有详细到每一天和每一项公务活动的日程安排和确定的入境、出境日期及停留时间;如邀请目的为参加国际会议,须提供与会注册付费单的复印件,若该会议为免费与会的会议,须在递交签证材料时提供会议组委会的情况说明)。

  五、邀请方须同时向丹麦驻沪领馆签证处发邀请确认函,可与邀请函相同内容,相同格式,领馆收到传真核对无误后才能发签证。(丹麦驻沪领馆签证处传真:021-62090504)。

  六、派遣单位的出差证明(单位信笺纸英文打印,可参照护照签证处提供的出差证明样式,并须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职务打印;如出访团组为企业等商务性质的团组,须注明团组中每位成员的月薪)。

  七、经济担保证明(如邀请方承担,邀请函中注明;如中方承担,可与出差证明一并打印)。

  八、每人需提供单张保额在3万欧元(约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涵盖全部申请日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复印件(须中、英文保单,包括姓名也须用拼音),出访人员出国时须随身携带此中、英文保单原件,丹麦机场将严查“保险”,没有保险相当于没有签证,将会被遣返回国,建议购买大型保险公司的保险。

  九、护照复印件。

  十、以前曾在丹麦或其它申根国家获得签证和停留的,须提供该签证复印件。

  十一、同时申办几个申根国家签证,须提供所有国家邀请函(邀请函出访时间须依次衔接,并有详细到每一天的日程安排),且在签证表上填写所有请签证国家的起止时间,派遣单位的出差证明、经济担保证明上也要写明所有国名和每个国家停留起止时间。

  十二、申请丹麦签证如领馆通知可获签,在取签证时须向领馆提供机票的复印件或已出票的证明的复印件才能拿到签证。故在取签证前请各有关单位将机票复印件或已出票的证明复印件交签证处负责丹麦领馆的同志。如赴丹麦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团组,请将丹麦签证申请放在最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十三、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十四、丹麦领馆代办冰岛签证。

  十五、周五领馆不办理签证。

  十六、持联程机票,过境不超过6小时,不出机场,可免办签证(一般可直航, 不用过境),丹方仅发给停留24小时的过境签证,如超过24小时,则须办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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