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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登记
 

  1.哪些人员须申办居留登记?
  答:个人身份证件只发给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及他们的配偶。如果您有与您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的话,应通过领馆为他们申请居留登记:您的父母和您配偶的父母、单独持有护照的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以及经我国政府批准的随任同居者或其他亲友。
  
  2.如何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答:居留登记一般做在有关人员的护照之上。当有关人员抵沪后,可请领馆在3日内照会上海市外办,在为他们申办长期签证的同时,为他们申请办理居留登记,并附送他们的护照。照会中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国籍、所持护照种类、护照号码,以及与您的关系和他们拟在中国停留的时间。
  
  3. 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居留登记?
  答:如您的子女已年满18周岁,一般不再被视为依靠父母共同生活,市外办也不再接受为他们办理居留登记的申请。他们如需在华长期停留,必须根据他们的来华目的如留学、就职等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相应的“X”字学习签证或“Z”字工作签证,抵沪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证》。如有特殊情况(如您的子女刚满18岁,暂时无独立经济来源,仍依靠父母生活等),您可请领馆以照会方式向市外办说明情况,继续为其申请居留登记。
  (上海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地址:吴淞路333号,电话:63576666)
  
  4.如何申请延长居留有效期?
  答:通常,居留登记的有效期与有关人员的签证有效期是一致的(与我国签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领馆人员,其居留登记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如有关人员不能在居留登记的有效期满前出境,应通过领馆在其居留期满前三天照会市外办,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长期限并附送他们的护照,为他们申请延长居留有效期。
  
  5.已在沪办理居留登记的领馆人员前往中国其他地区,是否须另行办理居留登记?
  答:已在沪办理居留登记的领馆人员在居留登记有效期内前往中国其他地区,无须在其他地区另行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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