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馆人员配偶可否在沪任职? 答:中国政府允许领馆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申明放弃特权和豁免并办理必要手续后,他们可以在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私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社团法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和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民间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任职,也可受雇于第三国新闻机构作为驻中国记者或工作人员。如果上海的高等外语院校有需要,领馆人员的配偶也可申请去有关院校短期(6个月以内)义务教学,经市外办同意,他们仍可继续享受其在中国的特权和豁免。但是,中国政府机关、科研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一般不得聘用领馆人员的配偶任职或任教。 2、领馆人员的配偶在沪任职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外国人在中国任职,须得到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因此,当您的配偶打算在沪工作,并与聘用单位达成初步意向后,可以就获得“许可证书”的可能性先咨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有把握获得“许可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着手办理申请手续。首先,您的配偶可通过领馆照会市外办,申明放弃拟受聘(受雇)者在中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并说明原因。市外办答复同意后,将您的配偶所持的“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退回市外办。然后,您的配偶可持市外办答复同意的复照和被聘用合同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许可证书”。获得“许可证书”后,您的配偶须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任职的文件复印件(即“许可证书”)和护照,到市外办注销原有的“外交”或“公务”签证。改持普通护照,凭上海市外办的通知书,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Z)字工作签证,并办理居留登记。最后,持“许可证书”、劳动合同、本人护照等到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当您的配偶就职后,应当遵守中国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中山南路865号,咨询电话:63689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