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饲养宠物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本市目前对犬类饲养有专门规定,即1993年10月15日市政府以第4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宠物犬饲养人应主动申请《养犬许可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章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2、领馆人员可否在境内购买宠物犬? 答:如您在沪有固定、独立的住所(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且欲购的宠物为小型观赏犬,则可向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县公安部门在发给《养犬许可证》的同时将发给购犬证明,您可凭该证明在合法的市场购买。
3、如何办理《养犬许可证》和购犬证明? 答:办理《购犬许可证》和购犬证明的手续如下:(1)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领取《境外人员饲养犬类申请表》,(2)提交填妥的申请表、饲养人有效身份证明、住所租赁证明复印件等,交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初审;(3)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核批准。符合条件者,由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发给《养犬许可证》(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并按规定交纳犬类管理费。
4、饲养宠物犬须交纳哪些费用? 答: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 限制养犬区域 |
内环线内及南市、卢湾的全部地区,浦东新区的沿江地区 |
每犬每年2000元(含保险费、七联疫苗费、健康检查费、证牌费) |
| 控制养犬区域 |
内环线外的杨浦、虹口、闸北、普陀、长宁、徐汇区,浦东新区,郊区(县)的街道、城镇及农村地区新开发的新村园区、别墅 |
每犬每年1000元(含保险费、七联疫苗费、健康检查费、证牌费) |
| 农村地区 |
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地区 |
每犬每年1000元(含单联狂犬疫苗费、证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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