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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1)
 

  一、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
  
  (一)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延期。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二)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从2000年6月1日起,公安部正式启用新版因私普通护照。新版因私普通护照将首先在上海市和江苏省签发,而后陆续在中国的其他省、区、市签发。各地发照机关在签发新版因私护照后将不再签发旧版因私普通护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三)发照机关
  
  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外交部授权的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目前,有56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和领事馆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澳门公署可换发、补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护照颁发机关经授权也可颁发代替护照的证件,对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有权收缴、宣布作废或吊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护照的代用证件,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旅行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不能延期和加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境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遗失外交、公务、普通护照需要回国人员;
  
  2、未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需要回内地的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区中国公民;
  
  3、定居海外、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4、未持用澳门特区有效证件,需返回澳门申请特区护照或旅行证海外澳门中国公民;
  
  5、其他不能或不便持用护照而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简称海员证)是港务监督颁发给我国出国执行航海任务的海员的国际旅行证件,海员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最长为五年,前往世界各国有效。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办理延期、补发或换发手续。有效期为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海员证可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原则上不办理延期手续。
  
  (三)香港签证身份书
  
  由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给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香港海员身份证签发给持有特区海事处签发的"雇用登记簿"的香港居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给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以及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居民。
  
  三、在国外申请护照及旅行证件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不能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旅行证件(澳门特区旅行证例外)。
  
  (二)境外中国公民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申请办理护照延期、加注、加页等手续。申请人申办此类手续必须亲自前往有关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真填写表格,出具相关材料,接受领事官员的询问,并按要求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护照或证明其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申请表格;
  
  4、驻外使领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要对有关材料负责。
  
  对材料不齐备或出示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领事官员可以拒绝受理。对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吊销其所持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请护照延期、加页及加注等手续。
  
  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查验护照的有效期、空白签证页,有效期不足半年、或空白页不够的,应在国内发照机关申请护照延期或颁发新照。驻外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延期、加页及加注手续。
  
  因公常驻国外人员申请护照延期、加页或加注等手续,需由驻外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因私普通护照持有人应注意检查护照有效期,及时申办护照延期手续,防止因护照过期而妨碍在当地居留或影响国际旅行。因私护照申请延期,应按要求出示有关材料。个人资料需更改的,应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在国外遗失护照
  
  护照是重要的国籍、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毁损。
  
  护照在国外发生遗失或被窃,持照人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并向当地警察局报案,同时应在当地登报声明原护照作废。申请补发护照时,应根据要求提供中国国籍有关证明、居住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件、原护照遗失或被窃详情的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交三张两寸免冠正面近照。有关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将报原发照机关核实,并视情况补发护照或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对在国外有合法居留权的持用因私普通护照者,视情况补发因私护照;
  
  2、对在国外常驻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给相应的因公护照;
  
  3、对临时出国人员,一般补发一年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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